查核台糖債務爭議 ¶
- 審計來源: ChatGPT Share
- 擷取時間: 2026-08-11 19:55:43
- 系統狀態: 外部對話同步中
👤 User¶
民進黨立法委員鍾佳濱今(11)日表示,民間的債務協商重點在雙方達成共識,還是會去要求台糖儘速保障債權「債務人如果能夠清償,只要在台糖的接受範圍內,我們認為都是可以的。」 -- 查核這個新聞,同時了解前因後果,相關的爭議
🤖 ChatGPT¶
我查了今天(2026/8/11)這則新聞,也把吳乃仁欠台糖的原始案件、民事求償、6月管收、台糖撤回、7月協商,以及今天鍾佳濱的說法串起來看。
先講結論:
鍾佳濱這句話本身,不能說是「錯誤資訊」;但如果把它理解成「只要台糖同意,欠1.7~1.8億元、每月還5萬元也是合理的」,那就會嚴重忽略這個案件最核心的問題。
真正的爭議不是「債務能不能協商」,而是:台糖是國營事業、債權是法院確定的鉅額債權,而且法院先前已認定吳乃仁具有履行能力卻未履行;在這個背景下,台糖為什麼在沒有拿到實質清償或擔保的情況下撤回管收?以及目前傳出的每月5萬元方案到底是不是真的、台糖為什麼不公開?
一、先查核你貼的這段話¶
你貼的原文:
「民間的債務協商重點在雙方達成共識,還是會去要求台糖儘速保障債權『債務人如果能夠清償,只要在台糖的接受範圍內,我們認為都是可以的。』」
這句話確實是鍾佳濱今天的公開說法,不是網友杜撰。
TVBS今天11:37的報導完整引用了這段話;Yahoo轉載的報導也有相同內容。(TVBS新聞網)
所以:
查核結果:真。
但問題在於這句話的「脈絡」。
鍾佳濱講的是一個很一般性的原則:
債務協商本來就是債權人、債務人談條件,只要債權人接受,就可以成立。
這個法律/商業概念本身沒有什麼問題。
可是把這個一般原則套到「吳乃仁—台糖」這個特殊案件,就會產生非常大的公共利益問題。
二、這到底是什麼債?¶
這不是一般的「私人借款」。
事情要追溯到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時期的台糖售地案。
法院認定的事實是:
-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期間 -涉及改變台糖原本「只租不售」的土地政策 -將土地出售給春龍公司 -最終刑事部分判決有罪 -吳乃仁被判9個月徒刑並已服刑
民事部分則是另一條線:
法院最後確定吳乃仁等人應賠償台糖約1.1億元,加計利息等之後,台糖目前追討金額已經約1.7~1.8億元。(中央社CNA)
而且這個數字不是「有人估一估」。
它是:
法院確定的民事債權→強制執行→利息累積。
三、而且台糖不是完全沒有追過¶
這一點非常重要。
有些網路說法會讓人以為:
「台糖十幾年都沒追錢。」
這樣講不夠精確。
中央社整理的法院資料顯示,台糖確實曾多次聲請強制執行。
例如:
2024年12月,台北地院受台中地院囑託,先扣押吳乃仁約1,700萬元資產。
台糖後來陸續追回約700萬元。
之後台糖又在2024年底、2025年初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(中央社CNA)
所以比較精確的描述是:
台糖一直有追,但截至目前只追回一小部分,仍有約1.7~1.8億元債權沒有收回。
四、今年6月發生了關鍵轉折:管收¶
2026年6月11日,吳乃仁到台中地院接受訊問。
法院當時的判斷非常值得注意。
法院認為:
-台糖已多次聲請強制執行 -財產執行仍不足以清償債權 -吳乃仁沒有依法院要求據實報告財產 -沒有提供相當擔保 -之前甚至曾經拘提未到 -法院又取得其出入高檔餐廳、搭乘百萬名車等資料
因此法院認定:
他並不是單純「完全沒能力還」,而是「顯有履行義務可能,卻故不履行」。
於是裁定管收。(中央社CNA)
這一點非常重要。
因為如果法院認定的是:
「這個人真的窮到完全沒有能力還。」
那麼「分期慢慢還」的合理性會高很多。
但這個案子的法院紀錄並不是這樣描述。
法院的核心判斷反而是:
有履行可能+未依法報告財產+未提供擔保+未履行。
五、然後發生現在爭議最大的事情¶
吳乃仁被管收後,只待了12天。
6月22日台中高分院審理他的管收抗告案件時:
台糖撤回管收聲請。
這一點甚至不用引用政論節目或在野黨說法。
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自己發布的說明稿明確寫:
台糖公司「主動撤回」管收聲請。
法院並特別強調,這是債權人處分權的行使。(司法院)
所以這裡要修正一個當時常見的說法:
「法院把吳乃仁放了」¶
不精確。
真正的程序是:
法院原本裁定管收→吳乃仁抗告→台糖撤回管收聲請→法院因此准許撤回→吳乃仁獲釋。
六、但台糖為什麼撤?¶
這裡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「正反兩面」。
台糖官方7月1日的說法是:
管收的目的不是處罰,而是促使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。
而在抗告程序中,吳乃仁的律師表示:
願意和台糖協商,並提出清償計畫。
因此台糖認為:
「促使債務人出面協商」的目的已經達到。
所以撤回管收。
而且台糖當時也設定了一個期限:
最遲7月20日前提出協商或清償計畫。
如果沒有出面協商,台糖表示可以再次聲請管收。(經濟部)
所以從純法律策略來看:
「用管收逼出債務人→債務人願意協商→暫時撤回管收」
並非完全不可理解。
七、真正的爆點:7月16日到底談了什麼?¶
這就是現在整件事情最值得追查的地方。
7月16日,雙方真的進行了第一次正式協商。
台糖後來證實:
協商沒有達成結果。
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現在爆料:
吳乃仁提出的還款方案,是每月大約5萬元,甚至可能不到5萬元。
如果以1.7億元本金計算:
170,000,000÷50,000=3,400個月
也就是約:
283年。
如果用約1.8億元計算:
180,000,000÷50,000=3,600個月
約:
300年。
而且這還是完全不計利息。
所以媒體才會出現:
「要還300年」 「要還到379歲」
之類的說法。(聯合新聞網)
八、但「每月5萬元」目前不能當成已證實事實¶
這點我認為查核時一定要分清楚。
目前公開資料的證據鏈是:
已確認¶
①確實有約1.7~1.8億元債權
有法院判決、強制執行資料。(中央社CNA)
②確實曾經管收
法院正式裁定。(中央社CNA)
③確實12天後因台糖撤回而釋放
法院正式說明。(司法院)
④確實在7月16日進行協商
台糖方面已證實。(太報TaiSounds)
⑤確實沒有談成
台糖副總已表示對方條件無法接受。(聯合新聞網)
尚未被台糖公開確認¶
⑥吳乃仁是否真的提出「每月5萬元」
目前主要來源是王鴻薇表示「據她掌握」。
台糖的公開回答是:
協商尚未結束,因此不公開具體內容。
也就是說:
「每月5萬元」目前應該標示為「立委爆料/據稱」,而不是已獲台糖正式確認的事實。(聯合新聞網)
這是查核時非常重要的區別。
九、那鍾佳濱的說法到底問題在哪?¶
這就進入「評論」而不是單純查核。
鍾佳濱說:
「只要在台糖的接受範圍內,我們認為都是可以的。」
從一般私人債務協商原理來講,沒有問題。
例如:
A欠銀行100萬。
A現在真的只能每月還1萬元。
銀行評估:
「雖然慢,但總比完全拿不到錢好。」
銀行接受。
這當然可以。
但是:
台糖不是普通私人債權人。¶
台糖是國營事業。
這筆錢的性質也不是:
「台糖自己願意放棄多少就放棄多少。」
它是國營事業的既有債權。
因此台糖管理階層面對的問題應該是:
怎樣的協商條件,才足以證明已經盡到保全國有資產的責任?
這跟「債務人提出什麼、債權人接受什麼」是兩回事。
十、這就是為什麼「台糖接受就可以」其實不是完整答案¶
假設真的有以下兩個方案:
A方案¶
吳乃仁:
每月5萬元。
台糖:
好。
沒有抵押、沒有一次性付款、沒有加速條款、沒有其他財產擔保。
那問題就會變成:
台糖為什麼認為這符合國營事業債權管理的利益?
尤其法院此前已經認定:
顯有履行義務可能卻故不履行。
這時候台糖若要接受極長期分期,就應該提出非常有力的理由。
B方案¶
吳乃仁:
一次拿出3000萬。
剩下1.4億:
以不動產/金融資產擔保+合理利率+固定期限+違約即聲請強制執行。
這就完全不同。
因為台糖的債權安全性大幅提高。
所以真正應該問的不是:
「台糖能不能接受每月5萬元?」
而是:
「台糖接受什麼條件,才算符合國營事業最大化債權回收的責任?」
這才是核心。
十一、還有一個很容易被政治攻防混淆的地方¶
有人現在把它講成:
「吳乃仁欠國家1.8億。」
這句話有政治語意,但法律上要更精確。
債權人是:
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(台糖)
而不是財政部、國庫或行政執行署。
這是民事損害賠償債權。
法務部過去也曾特別說明,這不是稅款、罰鍰等公法債權,而是法院判決確定的民事債務,因此由法院民事執行程序處理。(聯合新聞網)
所以:
「國家資產/全民資產」
作為政治描述可以理解;
但法律上應該說:
「台糖這家國營事業的債權。」
十二、現在真正的政治爭議其實有四層¶
我把它拆開,你會比較容易判斷各方說法。
| 爭議 | 我的查核結果 |
|---|---|
| 吳乃仁欠台糖約1.7~1.8億 | 確定 |
| 法院認定他有履行可能卻未履行 | 確定 |
| 6/11被管收 | 確定 |
| 6/22台糖撤回管收 | 確定 |
| 撤回是為了促成協商 | 台糖官方說法,確定有此理由 |
| 7/16第一次協商 | 確定 |
| 第一次協商沒有達成共識 | 確定 |
| 吳乃仁提出「每月5萬元」 | 目前是王鴻薇爆料,台糖未證實具體數字 |
| 台糖接受5萬元/月 | 錯,目前沒有這回事 |
| 鍾佳濱支持5萬元/月 | 不能這樣解讀他的原話 |
| 鍾佳濱認為只要台糖接受就合理 | 大致符合他的原話 |
| 台糖8月底再協商 | 目前台糖已公開表示將進行第二次協商 |
| 若無合理方案會再管收 | 台糖已公開表態 |
十三、而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是「撤回管收」本身¶
這可能比「每月5萬元」更值得追。
因為台糖自己的說法其實非常清楚:
管收的目的,是促使債務人清償。
那麼問題就來了:
6月11日法院管收→6月22日撤回→7月16日協商→協商破局。
如果7月16日真的提出的是一個:
每月5萬元、可能需要數百年才能還完
的方案,
那就會產生一個非常合理的追問:
台糖在6月22日撤回管收時,到底取得了什麼「具體的債權保障」?
因為從目前公開資料來看,當時取得的主要東西似乎是:
「律師承諾會提出協商/清償計畫。」
而不是:
-已付款 -提供抵押 -提供保證 -提供財產清冊 -提供具體可執行的清償契約
台糖7月1日官方公告確實只說,債務人律師承諾提出協商或清償計畫,因此認為管收促成協商的目的已達。(經濟部)
十四、這也是在野黨為什麼會抓住這件事猛打¶
王鴻薇等人的論點不是單純:
「吳乃仁為什麼不還錢?」
而是:
①為什麼管收12天就撤?¶
②誰決定撤?¶
③台糖董事長/總經理是否知情?¶
④經濟部是否介入?¶
⑤撤回時到底取得什麼債權保障?¶
⑥7月16日到底提出什麼還款方案?¶
⑦如果真的是5萬元/月,台糖為什麼會讓這個方案進入談判?¶
⑧國營事業處理同樣案件,對一般債務人是否會採取相同標準?¶
這些才是目前政治爭議的核心。
十五、但「民進黨包庇吳乃仁」目前也不能直接當成查證完成的事實¶
這部分我會特別區分。
吳乃仁確實是民進黨重要政治人物、前民進黨秘書長,也曾任台糖董事長。
而且鍾佳濱、王世堅今天都對此案發表相對溫和的看法。
但目前公開證據還不足以證明:
民進黨中央指示台糖放人。
甚至經濟部長龔明鑫昨天在立法院被問到是否為政治介入時,表示經濟部尊重台糖的專業判斷,並否認是經濟部指示撤回。(公視新聞網PNN)
而且台中高分院也特別發布聲明:
法院審理案件絕對中立、依法行事、一視同仁,沒有因債務人身分而偏頗。
(司法院)
所以目前比較嚴謹的說法應該是:
「政治關係是否影響台糖決策,是值得追查的疑點,但目前沒有足夠公開證據證明政治指示介入。」
十六、鍾佳濱這段話,我會給它怎麼評價?¶
如果單純做「事實查核」:
🟢基本正確¶
「債務協商需要雙方同意。」
這沒有問題。
但如果問:
「這句話是不是避開了這個案件真正的問題?」¶
我會說:
是,而且相當明顯。¶
因為他回答的是:
「債務協商在法律/商業上可不可以有彈性?」
但社會現在問的是:
「台糖這個國營事業,有沒有善盡追討1.8億元債權的責任?」
兩個問題不是同一個問題。
更何況:
法院已經判決、強制執行多年、只追回一部分、法院還認定債務人顯有履行可能卻故不履行。
在這種背景下,拿「一般民間債務協商」來類比,其實是不完整的。
十七、目前最關鍵的「待查證清單」¶
如果你想繼續把這件事情查到底,我認為下一步不是再找更多政治人物評論,而是要追原始文件:
①2026/6/11台中地院管收裁定¶
看法院究竟認定了哪些「顯有履行可能」的具體事證。
②2026/6/22台中高分院抗告案紀錄¶
這可以回答:
台糖究竟是在什麼條件下撤回?
③台糖7/16第一次協商紀錄¶
這是目前最重要的。
尤其要確認:
「每月5萬元」到底是真的還是政治人物轉述。
④吳乃仁提出的完整還款方案¶
如果真的有書面:
每月5萬、期限、利率、擔保、違約條款
全部都應該拿出來。
⑤台糖內部決策流程¶
尤其是:
誰授權撤回管收?
這個問題非常重要。
因為「台糖有權撤回」與「台糖撤回的決策是否妥當」是兩個不同問題。
法院已經確認前者:台糖作為債權人確實可以行使這項處分權。(司法院)
但後者:
「這個決定是否符合國營事業保護公司/國有資產利益的管理責任?」
目前才是真正沒有被完整回答的問題。
最後,我會把目前整件事濃縮成一句話¶
「鍾佳濱說『只要台糖接受就可以』,在一般債務協商原則上沒有錯;但這並沒有回答本案最關鍵的問題——台糖身為國營事業,在法院已認定債務人『顯有履行可能卻故不履行』、且1.7~1.8億元債權多年未收足的情況下,究竟憑什麼判斷某個還款方案符合全民/台糖的最大利益。」
而且目前最值得保留的查核標籤是:
「每月5萬元」=尚未獲台糖正式證實;「7月16日協商破局、對方方案不被台糖接受」=已獲台糖公開確認。(聯合新聞網)
這個區分很重要,否則很容易被政治宣傳帶著走。
如果你要,我下一步可以直接幫你往「法律層面」深挖:把《強制執行法》的「管收」到底是什麼、台糖撤回後能不能再次管收、以及「每月5萬」這種方案若真的存在,台糖董事會/經濟部可能涉及哪些責任逐條查法條、法院裁定與國營事業規範。這會比單純看政論新聞更能判斷這件事到底有沒有「放水」的問題。
👤 User¶
台糖是什麼背景,你覺得這個1.7億可以放人出來還可以討論月還5萬,是合理的嗎?
🤖 ChatGPT¶
我會把這件事分成兩個問題看:「台糖是什麼性質的債權人?」以及「1.7~1.8億元到底能不能用每月5萬元慢慢還?」
我的判斷很直接:
如果目前流出的「每月5萬元」是真的,而且沒有其他一次性付款、資產擔保或合理的加速還款機制,我認為這個方案本身極不合理;更值得質疑的,是台糖為什麼在還沒有取得一個明確、可執行的清償方案之前,就撤回管收。
但我不會直接跳到「一定是政治放水」,因為目前公開證據還不足以證明這一點。
1.先看台糖到底是什麼背景¶
台糖不是一般民營公司。
它是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,而且台糖之所以在其他國營事業陸續民營化的過程中仍維持國營,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擁有大量土地資源,政府認為這些土地對公共建設、工業區開發等具有政策價值。經濟部自己的國營事業沿革資料就是這樣說的。(經濟部)
所以台糖有一個非常特殊的身分:
它一方面是一家公司,要經營、獲利;另一方面,它的資產又具有非常明顯的公共/國家資產性質。
這點在本案非常重要。
因為如果今天是:
「王小明私人借錢給李小明1.8億,李小明說每月還5萬。」
那王小明愛怎麼談是他的事情。
可是現在是:
國營事業對一名前董事長擁有法院確定的鉅額債權。
因此「債權人同意就可以」雖然在法律形式上沒有錯,卻不能成為全部的答案。
2.台糖也不是「缺這1.7億就倒閉」¶
這裡可能會有一個反方向的誤解。
台糖不是一間資金已經枯竭的小公司。
例如2026年目前公布的資料顯示,台糖今年6月單月合併營收約40.29億元,2026年前6月累計約163.98億元。(雅虎股市)
所以:
「台糖這麼有錢,1.7億對它沒差。」
這種講法我也不認同。
因為這筆錢不是「台糖需要不需要現金」的問題。
而是:
台糖有沒有責任把自己應該收回來的債權收回來?
這兩件事情完全不同。
就像一個資產百億的人,別人欠他1億元,他不能因為自己很有錢,就說:
「算了啦。」
尤其這筆債權還是因為法院認定的台糖土地交易損害所產生。
3.再來看「每月5萬元」到底有多誇張¶
這裡其實不用政治立場,直接算數字。
如果欠款是1.7億元:
170,000,000÷50,000=3,400個月
也就是:
283.3年。
如果是接近1.8億元:
180,000,000÷50,000=3,600個月
就是:
300年。
而且這還是假設:
完全不計利息。
所以「300年」這個說法,在純數學上是成立的。
目前「每月5萬元」是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所揭露的內容,台糖並沒有公開確認完整方案;台糖目前說的是第一次協商沒有形成可接受的合理方案,8月下旬還會再談,如果沒有合理清償方案,不排除再次聲請管收。(FTNN新聞網)
所以我要再次強調:
「5萬元」目前應該標示為爆料,而不是已經被台糖證實的正式還款契約。
4.但是,就算不相信5萬元,整件事情還是有問題¶
這是我認為最重要的地方。
假設王鴻薇講的5萬元最後證明是錯的。
問題仍然存在:
為什麼6月11日法院才裁定管收,6月22日台糖就撤回?
法院當時不是認定:
「吳乃仁真的沒有錢。」
恰恰相反。
之前法院管收的重要理由之一,是認定他:
「顯有履行義務可能,卻故不履行。」
也就是說,法院的執行邏輯不是:
「這個人沒錢,所以關他。」
而是:
「法院認為他有履行可能,但沒有履行。」
這使得「管收」具有相當強的催收功能。
5.台糖自己的解釋其實是合理了一半¶
台糖的說法是:
管收不是處罰,而是促使債務人出面清償。
吳乃仁被管收之後,透過律師表示願意協商。
因此台糖認為:
管收目的已達成→可以撤回。
這個法律邏輯本身,我不認為荒謬。
因為法院也確認:
台糖作為債權人,本來就有撤回管收聲請的處分權。
所以不能簡化成:
「台糖怎麼可以把人放掉?」
它法律上可以撤回。
6.但「法律上可以」≠「這個決策合理」¶
這就是我對這件事真正的疑問。
如果今天是:
6/11管收 ↓ 6/20吳乃仁拿出5000萬 ↓ 剩餘1.3億提供不動產抵押 ↓ 10年清償 ↓ 違約立即恢復強制執行
那我會說:
台糖撤回管收完全可以理解。
因為它換到了更好的東西:
一個具有實質保障的清償方案。
但是如果實際情況是:
6/11管收 ↓ 6/22律師說「我們願意協商」 ↓ 台糖撤回 ↓ 7/16才第一次正式談 ↓ 對方提出每月5萬元 ↓ 台糖覺得不合理、談不成
那我會認為:
這個決策就非常值得質疑。¶
因為台糖撤回管收時,究竟取得了什麼具體的債權保障?
這才是問題核心。
7.更何況這不是一個普通的「失業者欠錢」¶
這點也不能忽略。
如果今天是一個:
70幾歲、沒有收入、沒有資產、因為疾病無力償債的人
提出:
「我每個月只能還5萬元。」
那我會認為應該考慮他的實際還款能力。
但本案法院過去之所以進入管收程序,正是因為法院對吳乃仁的履行能力及財產申報狀況有疑義。
所以現在真正應該公開的是:
吳乃仁到底有哪些財產?¶
以及:
為什麼法院認定「顯有履行義務可能」?¶
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回答,直接談:
「他每個月只能還5萬元。」
說服力非常弱。
8.我甚至認為「300年」不是最嚴重的問題¶
媒體現在很喜歡抓:
「每月5萬,要還300年!」
這很吸睛。
但我反而覺得真正嚴重的是:
「為什麼一個1.7~1.8億元的法院確定債權,在債務人被管收之後,債權人卻在還沒有取得具體清償保障的情況下撤回?」
這才是應該調查的。
因為如果答案是:
「因為吳乃仁提出了一個非常好的方案,所以台糖才撤。」
那完全沒問題。
但如果答案是:
「他答應會談,所以我們就先放。」
然後一個月後才發現:
「原來他只願意每月還5萬。」
那台糖的決策就非常值得檢討。
9.台糖現在的態度,反而讓我覺得「5萬元」大概不是可接受方案¶
這裡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細節。
今天最新的台糖說法是:
如果沒有合理清償方案,將再次聲請管收。
這其實代表台糖至少目前沒有接受「每月5萬元」這種條件。(自由財經)
所以目前不能說:
「台糖真的讓吳乃仁每月還5萬。」
這是錯的。
比較準確的狀況是:
有人爆料吳乃仁提出非常低的月付方案→第一次協商破局→台糖表示月底再談→不合理就再次管收。
這跟「台糖接受300年還款」差非常多。
10.但「放出來」仍然值得追問¶
我會把責任問題分成兩層:
第一層:法律責任¶
台糖能不能撤回管收?
可以。
所以單純說「台糖違法放人」,目前證據不足。
第二層:治理責任¶
台糖撤回管收時:
有沒有取得足夠的債權保障?
這才是我認為真正值得追查的問題。
因為台糖是國營事業。
經濟部今天甚至表示,台糖事前並沒有通報經濟部,經濟部是事後才知道,並要求台糖確保公司權益。(東森財經新聞)
這反而讓問題更值得問:
這麼大的債權、這麼敏感的債務人、法院剛裁定管收,台糖內部到底是誰決定撤回?
這個決策流程應該被公開檢視。
11.所以我的結論¶
如果你問我:
「1.7億可以放人出來,然後討論每月還5萬,合理嗎?」
我的答案是:
「如果『5萬元/月』是真的,我認為不合理;如果『放人』時沒有取得任何具體債權保障,我也認為這個決策值得高度質疑。」¶
但是我不會直接說:
「所以一定是民進黨政治介入。」
目前證據還不到那裡。
比較嚴謹的判斷是:
| 問題 | 我的判斷 |
|---|---|
| 台糖能不能撤回管收? | 可以 |
| 債務能不能協商? | 當然可以 |
| 台糖能不能接受分期? | 可以 |
| 1.7億分300年合理嗎? | 如果真是如此,極不合理 |
| 「每月5萬」已經證實嗎? | 尚未,屬王鴻薇揭露 |
| 台糖是否接受5萬? | 目前沒有,反而說不合理就再管收 |
| 撤回管收是否值得質疑? | 非常值得 |
| 是否已證明政治介入? | 沒有 |
| 台糖是不是一般私人公司? | 不是,是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 |
| 1.7億是不是台糖「可以不要」的小錢? | 不是,重點是債權管理責任,不是公司缺不缺現金 |
而且我覺得你上一個問題裡抓到的那個矛盾其實很關鍵:
鍾佳濱說「只要在台糖接受範圍內都可以」。
這句話在一般民間債務上完全合理。
可是放到這個案件,就必須再加一句:
「那台糖憑什麼認定這個方案符合國營事業的債權保全責任?」
這才是他今天的回答沒有真正回答到的地方。
另外還有一個我認為非常值得繼續挖的點:吳乃仁當年為什麼會欠這1.7~1.8億?法院當初判決到底認定台糖「損失」是怎麼算出來的,以及吳乃仁本人實際取得了什麼利益?
因為如果把那個原始判決攤開來看,我們才能判斷現在這個「1.7億債權」究竟是什麼性質的錢,以及台糖現在的追償責任到底有多重。這會比現在只看「每月5萬」更接近整件事情的核心。
Generated by fact.4649.tw content fetcher